尚志红树莓“品牌守护者计划”
尚志红树莓,是黑龙江省尚志市特产,具有“色泽鲜红、颜色艳丽、香气浓郁、口感酸甜”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尚志市地处于黑龙江省中南部,哈尔滨市东南部,大致呈“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地貌特征。尚志市土壤肥沃,空气湿润,夏秋季冷凉,昼夜温差大,雨量充分,日照适中,综合的气候条件有利于红树莓营养积累,品质提高。尚志市种植红树莓历史悠久,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1903年,中东铁路建成后,俄罗斯人把红树莓引入尚志市的石头河子镇进行栽培。2011年,尚志市被中国林业部经济林协会授予“中国红树莓之乡”称号。

尚志红树莓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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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红树莓

简介 / 动态 /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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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色农产品【尚志红树莓】 尚志红树莓是黑龙江省尚志市特产,具有“色泽鲜红、颜色艳丽、香气浓郁、口感酸甜”的特点,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尚志市地处于黑龙江省中南部,哈尔滨市东南部,大致呈“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地貌特征。尚志市土壤肥沃,空气湿润,夏秋季冷凉,昼夜温差大,雨量充分,日照适中,综合的气候条件有利于红树莓营养积累,品质提高,并且无日灼病产生。而在中国南部地区由于空气过于潮湿,日照强烈,导致生产期雨天红树莓果实生霉点,晴天果实有日灼点。而在同纬度的平原地区,由于风速较大,易产生梢枯病,果实干缩、颜色发暗。尚志市的地理环境优势最适宜红树莓生长,远非其他地区可比。尚志市人文环境优越,是国务院确定为哈牡之间惟一副中心城市和哈尔滨都市经济圈卫星城市之一。东距牡丹江177千米,距绥芬河337千米,西离哈尔滨市124千米,上连哈大齐工业走廊,下接俄罗斯远东海滨地区,是中俄陆海联运的重要通道、哈牡绥黄金线上的重要节点。红树莓俗称马林或托盘,是蔷薇科悬钩子属植物,国际上称为"第三代水果"。红树莓营养丰富,含有多种易被人体吸收的养份。含有果糖8%、有机酸2.3%、氨基酸1%以上;每百克鲜果中含维生素C 62毫克、维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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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2023-10-22
    浏览 48
  • 哈尔滨:松花江畔,冰雪世界,欧陆风情,多元文化交融

    哈尔滨:松花江畔,冰雪世界,欧陆风情,多元文化交融

    哈尔滨,位于中国东北地区黑龙江省南部,地处松嫩平原的东部边缘,是连接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的重要节点。它北接绥化市,南临吉林省长春市,西连大庆市,东靠佳木斯市,总面积约5.3万平方公里。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哈尔滨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东北亚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哈大高铁、京哈铁路等多条重要铁路干线穿城而过;松花江及其支流构成了哈尔滨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哈尔滨属于典型的温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在-2°C至4°C之间,冬季寒冷漫长,夏季短暂凉爽。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太阳岛国家湿地公园展现了广袤的湿地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哈尔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哈尔滨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带,得益于松花江及其支流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半湿润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五常市的大米。五常大米以其颗粒饱满、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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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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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尚志红树莓』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4年12月24日
  • 荣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尚志红树莓』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2011年11月15日
  • 荣誉
    尚志市被中国林业部经济林协会授予“中国红树莓之乡”称号。
    2011年
  • 荣誉
    『尚志红树莓』在全国第二届评酒会上荣获银质奖章。
    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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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 尚志红树莓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尚志红树莓
    登记证书编号:
    AGI00655
    管理/保护单位:
    尚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
    批准/公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75号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AGI2011-03-00655
    有效期限:
    2011年11月15日 - 长期
    原国家农业部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详情可参阅《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二、怎么申请使用【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见第四部分)内,且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尚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2)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需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尚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PS:使用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不收取使用费。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

    拥有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1)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2)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同时,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亦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包括: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2)保证尚志红树莓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3)正确规范地使用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

    最后,尚志红树莓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并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尚志红树莓】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如下:

    尚志境内石头河子、亮河、庆阳、亚布力、帽儿山、长寿、黑龙宫、元宝、一面坡、尚志、乌吉密、鱼池、河东、马延、老街基、苇河、珍珠山等17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27°17′00″~129°12′00″,北纬44°29′00″~45°34′00″。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尚志红树莓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尚志红树莓
    管理/保护单位:
    尚志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4年第139号
    有效期限:
    2014年12月24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尚志红树莓】地理标志?

    尚志红树莓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尚志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黑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黑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黑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尚志红树莓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尚志红树莓】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尚志红树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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