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色买提杏“品牌守护者计划”
英吉沙色买提杏,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英吉沙色买提杏在当地的维吾尔语中被称为“色买提杏”,意为“最好的杏子”,充分体现了其在众多杏品种中的卓越品质和地位,并以其独特的口感和丰富的营养价值而闻名遐迩。其果实色泽金黄亮丽,果肉肥厚细腻,汁多香甜,口感鲜美且无苦涩味,带有浓郁的果香,让人回味无穷。同时,色买提杏富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以及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具有良好的保健功效,有助于润肺止咳、美容养颜、增强免疫力等。近年来,英吉沙县利用色买提杏资源,开发了一系列深加工产品,如杏干、杏仁、杏酱等,进一步提升了色买提杏的经济价值和品牌影响力。

英吉沙色买提杏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喀什:丝绸之路重镇,老城风貌,手工艺品,民族特色

    喀什:丝绸之路重镇,老城风貌,手工艺品,民族特色

    喀什地区,位于中国西北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地处塔里木盆地西缘与帕米尔高原之间,是连接南北疆和中亚地区的重要节点。它北接阿克苏地区,南临和田地区,西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两国,东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作为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之一,喀什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国道、省道等多条公路穿境而过;铁路方面有南疆铁路干线经过;喀什噶尔河及其支流构成了喀什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喀什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大,降水量稀少且分布不均。由于受帕米尔高原的影响,这里的气候较为干燥寒冷,年平均气温较低。春季风沙较大,夏季短暂凉爽,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漫长。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喀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著名的白沙湖景区展现了广袤的沙漠风光,而塔什库尔干石头城则以其古老的城堡遗址闻名遐迩,成为喀什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喀什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绿洲地区和平原地带,得益于高山融雪水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极度干旱的环境中发展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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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7:34
    浏览 39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英吉沙杏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入选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名单(第三批)。
    2020年02月21日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英吉沙色买提杏』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7年10月12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英吉沙色买提杏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英吉沙色买提杏
    管理/保护单位:
    英吉沙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7年第155号
    有效期限:
    2007年10月12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

    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英吉沙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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