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大闸蟹“品牌守护者计划”
洪湖大闸蟹,产自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是当地淡水珍品之一和地理标志产品,以其个大体肥、黄满膏腴而闻名。洪湖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水域辽阔,水质清澈,水草丰茂,为大闸蟹提供了充足的生长周期和优良的生存条件。洪湖大闸蟹体型饱满、外壳坚硬且光滑,颜色呈青绿色或棕褐色,蟹脚细长有力,螯足强劲;成熟的洪湖大闸蟹体内充满了金黄色的蟹黄和白玉般的蟹膏,蒸煮后散发出诱人的香气,蟹肉鲜嫩多汁,口感细腻,味道鲜美无比,无论是清蒸还是佐以姜醋蘸食,都能让人回味无穷。洪湖大闸蟹富含多种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A、B族维生素以及钙、磷、铁等,适量食用有助于增强人体免疫力、补充能量、促进骨骼发育。

洪湖大闸蟹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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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大闸蟹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江汉之畔,鱼米之乡”——洪湖市: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的和谐交融

    “江汉之畔,鱼米之乡”——洪湖市: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的和谐交融

    洪湖市位于中国湖北省中南部,隶属于荆州市。它东邻监利市,南接湖南省岳阳市,西靠仙桃市和潜江市,北连武汉市蔡甸区。洪湖市地处江汉平原腹地,地理位置独特,交通便利,是连接湖北中部与湖南的重要节点之一。洪湖市政府所在地新堤街道距离荆州市区约10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并且靠近沪渝高速公路、随岳高速公路和汉宜铁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此外,洪湖市还拥有重要的湖泊资源——洪湖,为中国第七大淡水湖,为渔业和农业灌溉提供了重要支撑。洪湖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5-30℃之间;冬季(12月至2月)温和少雨,平均气温约为4-8℃。年降水量大约在1100毫米至13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洪湖市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长江及其支流贯穿全境,洪湖作为该地区的主要湖泊,为农业灌溉、渔业生产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水源。洪湖市的农业以水稻、小麦、油菜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蔬菜、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不仅品质优良,而且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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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7 13:44
    浏览 23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洪湖大闸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8年12月3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洪湖大闸蟹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洪湖大闸蟹
    管理/保护单位:
    洪湖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8年第147号
    有效期限:
    2008年12月3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洪湖大闸蟹】地理标志?

    洪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洪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洪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洪湖大闸蟹】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洪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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