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藏李子“品牌守护者计划”
阿藏李子,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特色农产品之一,也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兴仁市地处云贵高原腹地,海拔适中,气候温和湿润,土壤富含多种矿物质,为阿藏李子的生长提供了理想的自然环境。阿藏李子种植历史悠久,其果实色泽深紫或黑亮,果形饱满圆润,表皮光滑细腻,具有较强的光泽感。果肉紧实多汁,酸甜适口,口感醇厚且带有独特的果香,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矿物质及抗氧化物质,深受消费者喜爱。兴仁市政府及农民们积极推广科学种植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绿色管理,通过打造品牌、拓展市场等方式,使得兴仁市阿藏李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并成功走出贵州,走向全国市场,有力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阿藏李子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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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藏李子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黔西南州:万峰林下,布依族文化,农业发达,生态良好

    黔西南州:万峰林下,布依族文化,农业发达,生态良好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简称“黔西南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是连接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区的重要节点地区。它北接安顺市和六盘水市,南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连云南省曲靖市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东靠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总面积约16807平方公里。作为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黔西南州自古以来就是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境内交通便利,汕昆高速公路、沪昆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南北盘江及其支流构成了黔西南州独特的水系网络,为货物运输和水上旅游提供了便捷通道。黔西南州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充沛且分布较为均匀。由于受周边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相对凉爽,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春季温暖多雨,夏季凉爽湿润,秋季凉爽干燥,冬季温和少雪。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马岭河峡谷景区是中国著名的喀斯特地貌景观之一,展现了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是黔西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黔西南州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农业示范区之一,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河谷平原地区以及丘陵地带。主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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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7:15
    浏览 48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阿藏李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保护。
    2018年07月30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阿藏李子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阿藏李子
    管理/保护单位:
    兴仁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第277号
    有效期限:
    2018年07月30日 - 长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阿藏李子】地理标志?

    阿藏李子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兴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阿藏李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阿藏李子】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阿藏李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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