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发绣“品牌守护者计划”
东台发绣,源自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是一种以其独特工艺和精美艺术效果而著称的传统手工艺品,也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东台发绣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至今已有千余年的历史,它以其精湛的手工技艺、细腻的表现手法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中国传统刺绣艺术中独树一帜。发绣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使用人的头发作为主要材料进行刺绣,这种特殊的材质赋予了作品独特的质感和表现力。在发绣制作过程中,艺人们采用多种针法,如平针、掺针、打籽针等,巧妙地利用头发的颜色变化和纹理特点,表现出丰富的层次感和立体感,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东台发绣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涵盖了人物肖像、山水风景、花鸟鱼虫等多种主题,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

东台发绣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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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发绣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东台:黄海之滨的绿色明珠

    东台:黄海之滨的绿色明珠

    东台市位于中国江苏省东部沿海,盐城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它东临黄海,南接南通市如东县,西邻兴化市,北靠大丰区和射阳县。总面积约为2345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675平方公里,水域面积670平方公里。东台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江苏沿海地区与内陆的重要交通枢纽。东台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在14.6℃左右,降水量集中在夏季,年均降水量约为1000毫米。由于地处沿海地区,受海洋性气候影响显著,冬季温和少雪,夏季凉爽多雨。这种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农作物生长,特别是水稻、小麦、棉花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一些特色水果和蔬菜的种植。此外,东台市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黄海潮汐带来的大量淡水和海水混合形成了独特的湿地生态系统,为生物多样性提供了理想的环境。东台市农业资源丰富,主要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为主,并且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产品。近年来,东台市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例如,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有效缓解了当地水资源紧张的局面;同时,还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温室大棚,延长蔬菜和水果的生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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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9 09:44
    浏览 69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东台发绣』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07月09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东台发绣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东台发绣
    管理/保护单位:
    东台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9年第68号
    有效期限:
    2009年07月09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东台发绣】地理标志?

    东台发绣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东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东台发绣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东台发绣】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东台发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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