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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辽五味子

区域公用品牌

Xiuyan Liao Schisandra Chinensis

品牌签名:皮薄、肉厚、粒大、药用成分高
辽宁 鞍山 岫岩
东经123°16′北纬40°17′
165
岫岩辽五味子“品牌守护者计划”
岫岩辽五味子,是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特产,具有“皮薄、肉厚、粒大、药用成分高”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岫岩辽五味子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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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辽五味子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鞍山:钢铁之城,玉佛苑闻名,工业历史悠久,矿产资源丰富

    鞍山:钢铁之城,玉佛苑闻名,工业历史悠久,矿产资源丰富

    鞍山,位于中国东北地区辽宁省中部偏南,地处辽河平原的东南部,是连接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的重要节点。它北接沈阳市和辽阳市,南临营口市和大连市,西连盘锦市,东靠本溪市,总面积约9,252平方公里。作为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鞍山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东北少数民族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哈大高铁、沈大高速公路等多条重要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穿城而过;太子河及其支流构成了鞍山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鞍山属于典型的温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在6°C至9°C之间。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但雪量适中。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千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展现了广袤的森林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鞍山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景点。鞍山市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带和低山丘陵地区,得益于太子河及其支流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半湿润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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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2 08:42
    浏览 42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岫岩辽五味子』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12月2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岫岩辽五味子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岫岩辽五味子
    管理/保护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9年第127号
    有效期限:
    2009年12月2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岫岩辽五味子】地理标志?

    岫岩辽五味子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辽宁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辽宁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辽宁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岫岩辽五味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岫岩辽五味子】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岫岩辽五味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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