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独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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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独活

区域公用品牌

Badong Duhuo

肉独活

香独活

品牌签名:根部膨大,香气特异,抗炎镇痛
湖北 恩施 巴东
东经110°20′北纬31°02′
80
巴东独活“品牌守护者计划”
巴东独活,又称肉独活、香独活,是一种在湖北省巴东县具有悠久种植历史和优良品质的中药材品种。巴东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对独活的生长极为有利,该地平均海拔1700米左右,山大人稀,森林植被密集覆盖,土壤肥沃且排水良好,为独活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使得这里出产的独活药效卓著,市场反响极佳。巴东独活以其香气浓郁、根头部膨大且富含挥发性芳香油和生物碱而著名,尤其是花椒麻素含量高,故而在中医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风寒湿痹、腰膝疼痛等病症,具有显著的温经散寒、通络止痛作用。通过不断的技术革新和品牌建设,巴东独活在国内药材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逐步拓展国际市场,成为代表湖北乃至中国优质中药材的一张名片。

巴东独活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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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独活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恩施州: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聚居,硒资源丰富

    恩施州:武陵山区,土家族苗族聚居,硒资源丰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恩施州”),位于中国中部地区湖北省西南部,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清江中上游,是连接华中地区(湖北、湖南)和西南地区(重庆、四川)的重要节点。它北接宜昌市,南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西连重庆市黔江区,东靠荆州市,总面积约2.4万平方公里。作为古代巴楚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交汇点之一,恩施自古以来就是南北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宜万铁路、沪渝高速公路等多条重要交通干线穿城而过;此外,恩施还拥有便捷的公路网和航空设施,为国内外游客提供了便捷的空中走廊。恩施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湿润,年平均气温在15°C至17°C之间。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但有微风调节温度,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少雪。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展现了广袤的森林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恩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景点。恩施州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山区和平原地带,得益于充沛的降水和肥沃的土地,使得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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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3 09:54
    浏览 60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巴东独活』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08月3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巴东独活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巴东独活
    管理/保护单位:
    巴东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9年第81号
    有效期限:
    2009年08月3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巴东独活】地理标志?

    巴东独活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巴东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巴东独活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巴东独活】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巴东独活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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