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红花山茶油“品牌守护者计划”
赫章红花山茶油,是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赫章红花山茶油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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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红花山茶油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毕节:乌蒙山区,彝族聚居,百里杜鹃,农业与旅游业发展

    毕节:乌蒙山区,彝族聚居,百里杜鹃,农业与旅游业发展

    毕节,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地处云贵高原乌蒙山脉东麓,是连接贵州、四川、云南三省的重要节点城市。它北接四川省泸州市和云南省昭通市,南临安顺市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西连六盘水市,东靠遵义市,总面积约26853平方公里。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毕节自古以来就是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境内交通便利,杭瑞高速公路、厦蓉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赤水河及其支流构成了毕节独特的水系网络,为货物运输和水上旅游提供了便捷通道。毕节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充沛且分布较为均匀。由于受乌蒙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相对凉爽,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春季温暖多雨,夏季凉爽湿润,秋季凉爽干燥,冬季温和少雪。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座城市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百里杜鹃景区是中国最大的天然杜鹃花林带之一,每年春季花开时节,漫山遍野的杜鹃花竞相绽放,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赏。毕节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农业示范区之一,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河谷平原地区以及丘陵地带。主要农作物包括玉米、马铃薯、油菜等,其中威宁县的苹果以其独特的品质闻名遐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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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7:13
    浏览 46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赫章红花山茶油』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保护。
    2021年04月12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赫章红花山茶油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赫章红花山茶油
    管理/保护单位:
    赫章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第414号
    有效期限:
    2021年04月12日 - 长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赫章红花山茶油】地理标志?

    赫章红花山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赫章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赫章红花山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赫章红花山茶油】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赫章红花山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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