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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鸭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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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鸭梨

Weixian Yali Pear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
品牌荣誉(1)
暂无规模描述~
品牌签名:个大皮薄、肉厚核小、外观光亮、黑点稀小。
品牌保护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魏县鸭梨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政府
暂无联系人~
河北 邯郸 魏县
东经114°56′北纬36°21′
41
简介魏县鸭梨,源自中国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是当地久负盛名的特色水果品种和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魏县地处华北平原南部,拥有适宜梨树生长的独特地理气候条件,土壤肥沃、光照充足、雨量充沛且四季分明,为鸭梨的优良品质提供了天然保障。魏县鸭梨果型端正,色泽金黄,皮薄肉厚,核小渣少,口感酥脆甘甜,汁多味美,具有极高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且富含维生素C、矿物质及多种微量元素,深受消费者喜爱,被誉为“梨中上品”。近年来,魏县高度重视鸭梨产业的发展与升级,通过推广现代化种植技术、实施绿色有机生产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策略,使得魏县鸭梨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魏县鸭梨 “原产地农品牌发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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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鸭梨 • 特产动态 & 魏县鸭梨圈 • 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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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色农产品【魏县鸭梨】

    特色农产品【魏县鸭梨】

    在中国的梨果之乡——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有一种被人们誉为“梨中之王”的特产,那就是驰名中外的魏县鸭梨。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魏县鸭梨以其独特的口感、丰富的营养和深远的文化底蕴,赢得了广大消费者和业界专家的一致好评。魏县鸭梨的历史可以追溯至秦汉时期,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华夏大地久负盛名的传统水果品种之一。得益于魏县特有的砂质壤土、充足的光照和适宜的温差,魏县鸭梨得以在这里扎根繁衍,结出硕果累累。魏县素有中国鸭梨之乡的美誉。据专家考证,孔融当年所让之梨就是魏县鸭梨。有适宜的土壤气候条件,孕育了魏县鸭梨独特的品质,以个大皮薄、色艳肉细、核小渣少、酸甜适宜、果型端正而享誉海内外,著名的“天津鸭梨”最早就源于魏县。魏县鸭梨兼具食用和保健价值。深受消费者青睐,在中国国内和国际市场有良好声誉。魏县鸭梨外形圆润饱满,色泽金黄泛绿,犹如碧玉雕琢的艺术品,表面覆盖一层天然蜡质层,显得光洁诱人。咬一口魏县鸭梨,顿感酥脆爽口,满口生津,汁水丰沛,甜中微带酸,酸甜比例恰到好处,让人回味无穷。更重要的是,魏县鸭梨富含多种人体所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有良好的清热解渴、润肺止咳、化痰健胃的功效,深受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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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2024-03-12
    浏览 22
  • 魏县鸭梨:讲述农品牌自己的故事

    魏县鸭梨:讲述农品牌自己的故事

    魏县鸭梨以其长达千年的种植历史、卓越的品质以及丰富的文化底蕴,成就了一段源远流长的梨果传奇。魏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公元前195年(汉高祖12年)设魏郡置魏县。鸭梨是魏县的传统特色产业,早在公元10-12世纪的北宋时期就有大面积栽培,公元6世纪时的南北朝著名科学家贾思勰在其《齐民要术》中对魏县鸭梨种植情况作过详细描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在宋朝时期,魏县鸭梨的大面积种植更为广泛,这一时期的繁荣景象也被诸多史籍记录下来,成为了梨乡历史的一部分。清朝年间,知县毛天麒曾在魏县任职期间留下了“长风响梨叶,秋光遍原埠”的优美诗句,生动描绘了魏县梨园秋收季节的壮观景象,同时也反映出魏县鸭梨在当时已被视为珍贵的贡品,供朝廷权贵享用,足见其品质之佳。魏县鸭梨之所以享有“天仙”之美誉,与其流传的一个美丽传说密切相关。在民间故事中,有一位梨花奶奶(娘娘),她因为善良和勤奋而受到神仙眷顾,得以传授种植优质鸭梨的技术,从此魏县的梨树结出的果实格外甜美,宛如天赐之物。这个传说赋予了魏县鸭梨浓厚的神话色彩,使之成为地方文化的鲜活载体。经过千百年的培育改良,魏县鸭梨凭借其个大皮薄、核小渣少、酸甜适度、香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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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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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邯郸:太行山麓赵国古都,农业丰饶,成语文化源远

    邯郸:太行山麓赵国古都,农业丰饶,成语文化源远

    邯郸,位于中国华北地区河北省南部,地处太行山东麓的冀南平原,是连接华北、华东、中原地区的重要节点。它北接邢台市,南临河南省安阳市,西连山西省长治市,东靠山东省聊城市,总面积约12,067平方公里。作为河北省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邯郸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北方少数民族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京广铁路、邯济铁路等多条重要铁路干线穿城而过;高速公路网密集,国道、省道纵横交错;此外,滏阳河及其支流构成了邯郸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邯郸属于典型的温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在13°C左右。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但雪量较少。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武安市的京娘湖风景区展现了广袤的森林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邯郸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邯郸市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带,得益于滏阳河及其支流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干旱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棉花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永年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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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01-22 07:28
    浏览 2
  • 河北:万年燕赵纳福地,一品河北山水情

    河北:万年燕赵纳福地,一品河北山水情

    河北省,简称“冀”,位于中国华北地区,介于北纬36°05′至42°40′、东经113°27′至119°50′之间。它东临渤海,西靠太行山脉,北连内蒙古高原和北京、天津两市,南界河南、山东两省。河北省总面积约为18.88万平方公里,地形多样,包括平原、山地、丘陵和海岸线,构成了丰富的自然景观。境内河流众多,如海河、滦河等,为农业灌溉提供了充足的水源。河北属于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同期。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春秋季节较为短暂。年平均气温在6℃至14℃之间,降水量从东南向西北逐渐减少,全年降水量大约为400-800毫米。这样的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也促进了森林植被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河北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这里是燕国和赵国的核心区域,故有“燕赵”之称。自古以来,河北就是兵家必争之地,也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这里孕育了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如评剧、河北梆子等传统戏曲,以及蔚县剪纸、武强年画等民间艺术。此外,河北还拥有大量的历史遗迹,如避暑山庄、承德外八庙、清东陵、清西陵等,它们见证了无数的历史变迁,承载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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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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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魏县鸭梨』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7年10月22日
  • 特产荣誉墙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魏县鸭梨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魏县鸭梨
    申请/保护单位: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政府
    批准/生效日期:
    2007年10月2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查看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魏县鸭梨】地理标志?

    魏县鸭梨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魏县鸭梨的检测机构由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河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河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魏县鸭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魏县鸭梨】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魏县鸭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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