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板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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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板栗

区域公用品牌

Ji'an Castanea Mollissima

品牌签名:实皮薄、肉质细腻、甜软适口
吉林 通化 集安
东经126°11′北纬41°07′
376
集安板栗“品牌守护者计划”
集安板栗,产自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是该地区的特色农产品,以其果实硕大、果肉细腻、香甜可口、营养丰富而深受消费者喜爱。集安地处长白山脉南麓,土壤肥沃,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特别适合板栗树的生长,孕育出了品质优良、风味独特的集安板栗。集安板栗饱满圆润,色泽鲜艳,剥开后可见金黄亮丽的果肉,口感软糯且带有浓郁的板栗香,富含蛋白质、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以及膳食纤维等营养成分,不仅美味可口,而且具有补脾健胃、强筋壮骨的功效。近年来,集安板栗产业在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种植、加工、销售产业链,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并出口海外,极大地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使集安板栗品牌影响力日益增强。

集安板栗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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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板栗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边陲明珠,鸭绿江畔——集安的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

    边陲明珠,鸭绿江畔——集安的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

    集安位于中国吉林省东南部,隶属于通化市。它东邻白山市临江市,南接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西靠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北连通化县。集安市地理位置独特,交通便利,是连接吉林与辽宁的重要节点之一。集安市区距离通化市区约10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并且靠近鹤大高速公路和集双高速公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集安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适中。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0-25℃之间;冬季(12月至2月)寒冷干燥,平均气温约为-10至-5℃。年降水量大约在700毫米至9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集安市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鸭绿江及其支流贯穿全境,为农业灌溉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水源。集安的农业以水稻、玉米、大豆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水果、蔬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不仅品质优良,而且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成为发展的新趋势。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此外,集安市还大力发展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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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7 09:03
    浏览 55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集安板栗』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8年03月14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集安板栗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集安板栗
    管理/保护单位:
    集安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8年第27号
    有效期限:
    2008年03月14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集安板栗】地理标志?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集安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吉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吉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吉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集安板栗】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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