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寨红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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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寨红杏

区域公用品牌

Beizhai Red Apricot

品牌签名:皮薄肉厚核小,味美汁多,甜酸可口
北京 平谷
东经117°07′北纬40°08′
441
北寨红杏“品牌守护者计划”
北寨红杏,是北京市平谷区特产,具有“皮薄肉厚核小、味美汁多、甜酸可口”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寨村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土壤条件和气候环境,造就了其优良的品质和口感。北寨红杏具有果大形圆、色泽艳丽、皮薄肉厚核小、味美汁多等特点,鲜食不伤胃且食用后口有余香。北寨红杏的历史悠久,早在1982年就被北京市果品鉴定协会评定为名、特、优农产品,并在1995年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绿色食品"认证。著名果树专家闪崇辉在1995年正式将其命名为“北寨红杏”。每年的收获季节,北寨红杏都会吸引大批观光采摘者慕名而来,进一步推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并成就了北寨“中国红杏第一乡”的美誉。

北寨红杏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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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寨红杏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北京:历史与现代交融的首都明珠

    北京:历史与现代交融的首都明珠

    北京,中国的首都,位于华北平原北部,介于北纬39°56′至41°03′、东经115°25′至117°30′之间。它西靠太行山脉,北依燕山山脉,东南面向广阔的华北平原。北京市总面积约为16,410.54平方公里,地形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形成了山区、丘陵和平原三种地貌类型。这里不仅有著名的八达岭长城蜿蜒于崇山峻岭之中,还有密云水库等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区。北京属于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宜人,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在10℃至12℃左右,降水量集中在夏季,全年降水量大约为600毫米。这样的气候条件对城市绿化和农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中国历史上多个朝代的都城,北京承载着超过三千年的建城史和八百多年的建都史。这里是元、明、清三朝的皇城所在地,留下了故宫、天坛、颐和园、圆明园等众多举世闻名的历史遗迹。北京也是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的发生地,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许多重大事件的见证者。如今,北京不仅是政治中心,还是全国的文化、教育、科技和国际交流中心,拥有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顶尖学府以及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尽管北京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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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5:33
    浏览 8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北寨红杏』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4年10月1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北寨红杏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北寨红杏
    管理/保护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4年第109号
    有效期限:
    2014年10月1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北寨红杏】地理标志?

    北寨红杏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平谷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北京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北京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北京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北寨红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北寨红杏】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北寨红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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