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湾葡萄“品牌守护者计划”
张家湾葡萄,是北京市通州区特产和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一种享有较高声誉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张家湾凭借其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悠久的葡萄种植历史,培育出的葡萄品质优良,口感上乘。张家湾葡萄品种多样,果粒饱满紧实,色泽鲜亮,糖分充足,酸甜适中,且富含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元素,营养价值丰富。每年葡萄成熟的季节,张家湾都会举办葡萄采摘节等活动,吸引大量游客前来品尝、体验田园生活,这不仅有力推动了当地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也极大地提升了张家湾葡萄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张家湾葡萄作为地方农业的一颗璀璨明珠,已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并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起了鲜明的地域品牌特色。

张家湾葡萄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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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湾葡萄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北京:历史与现代交融的首都明珠

    北京:历史与现代交融的首都明珠

    北京,中国的首都,位于华北平原北部,介于北纬39°56′至41°03′、东经115°25′至117°30′之间。它西靠太行山脉,北依燕山山脉,东南面向广阔的华北平原。北京市总面积约为16,410.54平方公里,地形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形成了山区、丘陵和平原三种地貌类型。这里不仅有著名的八达岭长城蜿蜒于崇山峻岭之中,还有密云水库等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区。北京属于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宜人,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在10℃至12℃左右,降水量集中在夏季,全年降水量大约为600毫米。这样的气候条件对城市绿化和农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中国历史上多个朝代的都城,北京承载着超过三千年的建城史和八百多年的建都史。这里是元、明、清三朝的皇城所在地,留下了故宫、天坛、颐和园、圆明园等众多举世闻名的历史遗迹。北京也是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的发生地,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许多重大事件的见证者。如今,北京不仅是政治中心,还是全国的文化、教育、科技和国际交流中心,拥有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顶尖学府以及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尽管北京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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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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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3年04月1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
    管理/保护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3年第55号
    有效期限:
    2013年04月1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地理标志?

    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通州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北京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北京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北京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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