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泗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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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泗白酒

Wangsi Liquor

公用品牌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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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
暂无联系人~
四川 成都 大邑 王泗镇
东经103°30′北纬30°34′
390
王泗白酒,产自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以其香气浓郁、口感醇厚、品质优良而闻名,被誉为“白酒之珍品”,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王泗镇地处川西平原,气候温和湿润,土壤肥沃,为白酒的酿造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这里历史悠久,白酒酿造技艺传承数百年,融合了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确保了白酒的高品质和独特风味。王泗白酒不仅是日常生活中的饮品,也是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现代研究表明,王泗白酒在口感和健康性能上不断创新,减少了酒精对人体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王泗镇通过科学管理和品牌化运营,不断提升王泗白酒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建立了完善的生产、销售产业链,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

王泗白酒 “原产地农品牌发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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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泗白酒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天府之畔,山水交融——大邑的自然与人文之美

    天府之畔,山水交融——大邑的自然与人文之美

    大邑县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西南部,是成都市下辖的一个县。它东邻崇州市,南接邛崃市,西靠雅安市芦山县和宝兴县,北连彭州市和都江堰市。大邑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成都平原与川西高原的重要节点之一。大邑县城距离成都市区约6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成温邛高速公路贯穿全境,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大邑县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4-28℃之间;冬季(12月至2月)温和少雨,平均气温约为3-8℃。年降水量大约在1000毫米至12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大邑县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山地资源,境内有众多河流和山脉,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大邑县的农业以水稻、小麦、玉米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猕猴桃、葡萄、茶叶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不仅品质优良,而且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成为发展的新趋势。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此外,大邑县还大力发展有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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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6 11:33
    浏览 80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王泗白酒』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2年12月03日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王泗白酒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王泗白酒
    申请/保护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
    有效期限:
    2012年12月03日 - 长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查看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王泗白酒】地理标志?

    王泗白酒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王泗白酒的检测机构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王泗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王泗白酒】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王泗白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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