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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蜂胶

区域公用品牌

Changge Propolis

品牌签名:多种氨基酸、丰富的维生素
河南 许昌 长葛
东经113°48′北纬34°11′
192
长葛蜂胶“品牌守护者计划”
长葛蜂胶,是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特产,具有“多种氨基酸、丰富的维生素”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长葛蜂胶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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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蜂胶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长葛:中原大地的璀璨明珠

    长葛:中原大地的璀璨明珠

    长葛市位于中国河南省中部偏北,是许昌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它东临尉氏县,西接禹州市,南连建安区,北与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相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长葛市总面积约为650平方公里,地处中原腹地,是连接河南南北的重要交通枢纽之一。长葛市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季温暖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在14℃左右,降水量集中在夏季,年均降水量约为700毫米。这样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农作物生长,尤其是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一些特色水果和蔬菜的种植。长葛市农业资源丰富,主要以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为主,同时也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产品。近年来,长葛市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例如,长葛市建设了多个现代农业园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还大力发展有机农业,推动绿色食品认证,提升了农产品的品牌价值。此外,长葛市还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农民增收。长葛市以其丰富的特产而闻名遐迩,包括石象豆皮色泽金黄,口感细腻,营养丰富,是当地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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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9 09:39
    浏览 16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长葛蜂胶』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3年07月12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长葛蜂胶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长葛蜂胶
    管理/保护单位:
    长葛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3年第90号
    有效期限:
    2013年07月12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长葛蜂胶】地理标志?

    长葛蜂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长葛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河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河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河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长葛蜂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长葛蜂胶】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长葛蜂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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