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峪桑葚“品牌守护者计划”
红花峪桑葚是天津市蓟州区的特产,因盛产于别山镇红花峪地区而得名,是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水果和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该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孕育出的红花峪桑葚果实饱满、色泽油亮、肉厚汁多、甜软清香、口感鲜美且富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以及抗氧化物质,营养价值极高,备受消费者喜爱。红花峪桑葚已有500多年的栽植历史,通过现代科学管理和传统种植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保持了这一地方特色产品的优良品质,并在每年成熟季举办采摘节等活动,推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成为蓟州区一张亮丽的农业名片。此外,当地还对红花峪桑葚进行深加工,开发出桑葚酒、果干等多种产品,进一步提升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红花峪桑葚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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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峪桑葚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燕山脚下,锦绣蓟州”——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的和谐交融

    “燕山脚下,锦绣蓟州”——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的和谐交融

    蓟州区位于中国天津市最北部,地处燕山山脉南麓,毗邻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它东邻遵化市,南接宝坻区,西靠北京市平谷区和河北省三河市,北连兴隆县和玉田县。蓟州区地理位置独特,交通便利,是连接天津与北京、河北的重要节点之一。蓟州区政府所在地文昌街道距离天津市区约12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并且靠近京哈高速公路、津蓟高速公路和塘承高速公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此外,蓟州区还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盘山风景区、于桥水库等,这些资源不仅在当地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撑。蓟州区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昼夜温差较大。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4-30℃之间;冬季(12月至2月)寒冷干燥,平均气温约为-5至0℃。年降水量大约在550毫米至7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蓟州区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于桥水库及其支流贯穿全境,为农业灌溉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水源。蓟州区的农业以小麦、玉米、水稻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蔬菜、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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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7 16:48
    浏览 35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红花峪桑葚』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4年04月0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红花峪桑葚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红花峪桑葚
    管理/保护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4年第39号
    有效期限:
    2014年04月0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红花峪桑葚】地理标志?

    红花峪桑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蓟州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天津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天津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天津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红花峪桑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红花峪桑葚】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红花峪桑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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