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杜仲二维码

南江杜仲

区域公用品牌

Nanjiang Eucommia Ulmoides

品牌签名:大、皮厚、粗皮少,有效成分含量高
四川 巴中 南江
东经106°49′北纬32°20′
120
南江杜仲“品牌守护者计划”
南江杜仲,是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特产,具有“大、皮厚、粗皮少、有效成分含量高”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南江杜仲 x 优质“农品牌”

更多+

南江杜仲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南江:巴山蜀水间的璀璨明珠

    南江:巴山蜀水间的璀璨明珠

    南江县位于中国四川省东北部,巴中市下辖的一个县。地处米仓山脉南麓,东邻通江县,南接旺苍县和巴州区,西靠平昌县,北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相邻。南江县总面积约为3390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四川与陕西的重要通道之一。南江县属于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夏季温暖湿润,平均气温在25℃左右,降水集中在6月到9月;冬季较为温和,最低气温一般在0℃以上。年平均降水量为1100毫米左右。由于地处米仓山脉南麓,南江县地形复杂多样,既有广袤的森林,也有丰富的河流湖泊,形成了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主要河流有南江河及其支流,这些河流不仅滋养了这片土地,也为农业提供了重要的水源。南江县素有“川东北粮仓”之称,农业发达,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主要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等传统作物,同时还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近年来,南江县积极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除了传统的农作物种植外,南江县还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森林覆盖率较高,生态环境优良。境内有多个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如光雾山国家森林公园,这些地方不仅为当地的生态平衡做...
    查看详情 >>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8 12:06
    浏览 15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南江杜仲』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2年07月3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南江杜仲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南江杜仲
    管理/保护单位:
    南江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2年第111号
    有效期限:
    2012年07月3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南江杜仲】地理标志?

    南江杜仲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南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南江杜仲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南江杜仲】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南江杜仲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 ^_^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