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马尾绣“品牌守护者计划”
三都水族马尾绣,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都水族马尾绣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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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马尾绣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黔南州:荔波小七孔桥,布依族聚居,自然风光与农业并重

    黔南州:荔波小七孔桥,布依族聚居,自然风光与农业并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简称“黔南州”),位于贵州省南部,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是连接贵州、广西两省区的重要节点地区。它北接贵阳市和安顺市,南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西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东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总面积约26197平方公里。作为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黔南州自古以来就是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境内交通便利,沪昆高速公路、兰海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都柳江及其支流构成了黔南州独特的水系网络,为货物运输和水上旅游提供了便捷通道。黔南州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充沛且分布较为均匀。由于受周边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相对凉爽,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春季温暖多雨,夏季凉爽湿润,秋季凉爽干燥,冬季温和少雪。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荔波小七孔景区是中国著名的喀斯特地貌景观之一,展现了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是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黔南州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农业示范区之一,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河谷平原地区以及丘陵地带。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玉米、油菜等,其中罗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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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7:17
    浏览 35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三都水族马尾绣』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6年11月04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三都水族马尾绣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都水族马尾绣
    管理/保护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6年第112号
    有效期限:
    2016年11月04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三都水族马尾绣】地理标志?

    三都水族马尾绣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三都水族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三都水族马尾绣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三都水族马尾绣】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三都水族马尾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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