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湖四鼻鲤鱼“品牌守护者计划”
微山湖四鼻鲤鱼,是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微山湖四鼻鲤鱼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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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湖四鼻鲤鱼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微山县:微山湖畔的璀璨明珠

    微山县:微山湖畔的璀璨明珠

    微山县位于中国山东省南部,济宁市下辖的一个县。地处鲁西南平原与微山湖之间,东邻枣庄市滕州市,南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西靠济宁市鱼台县,北与济宁市任城区相邻。微山县总面积约为1780平方公里,其中微山湖面积达1266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1%。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山东与江苏的重要通道之一。微山县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夏季温暖湿润,平均气温在26℃左右,降水集中在6月到9月;冬季寒冷干燥,最低气温可达-10℃以下。年平均降水量为700毫米左右。由于靠近微山湖,微山县受湖泊调节作用影响较大,气候温和湿润,形成了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微山湖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湖区水系发达,动植物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微山县素有“鲁南粮仓”之称,农业发达,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主要种植小麦、玉米、水稻等传统作物,同时还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近年来,微山县积极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除了传统的农作物种植外,微山县还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微山湖是中国重要的淡水渔业基地之一。湖区鱼类种类繁多,如鲤鱼、鲫鱼、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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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8 11:38
    浏览 3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微山湖四鼻鲤鱼』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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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微山湖四鼻鲤鱼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微山湖四鼻鲤鱼
    管理/保护单位:
    微山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2年第185号
    有效期限:
    2012年11月23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微山湖四鼻鲤鱼】地理标志?

    微山湖四鼻鲤鱼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微山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山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山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山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微山湖四鼻鲤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微山湖四鼻鲤鱼】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微山湖四鼻鲤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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