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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鳙鱼

区域公用品牌

Danjiangkou Bighead Carp

品牌签名: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
湖北 十堰 丹江口
东经111°30′北纬32°32′
121
丹江口鳙鱼“品牌守护者计划”
丹江口鳙鱼,是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特产,具有“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丹江口鳙鱼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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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鳙鱼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丹江之畔,锦绣丹江口”——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的和谐交融

    “丹江之畔,锦绣丹江口”——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的和谐交融

    丹江口市位于中国湖北省西北部,隶属于十堰市。它东邻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南接襄阳市谷城县,西靠十堰市郧阳区,北连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丹江口市地处汉江中上游,地理位置独特,交通便利,是连接湖北西北部与河南的重要节点之一。丹江口市政府所在地均州路街道距离十堰市区约7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并且靠近福银高速公路、呼北高速公路和襄渝铁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此外,丹江口市还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丹江口水库及其支流等,这些资源不仅在当地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撑。丹江口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5-30℃之间;冬季(12月至2月)温和少雨,平均气温约为4-8℃。年降水量大约在800毫米至10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丹江口市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丹江口水库及其支流贯穿全境,为农业灌溉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水源。丹江口市的农业以水稻、小麦、玉米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蔬菜、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不仅品质优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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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7 14:13
    浏览 4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丹江口鳙鱼』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4年04月16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丹江口鳙鱼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丹江口鳙鱼
    管理/保护单位:
    丹江口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4年第44号
    有效期限:
    2014年04月16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丹江口鳙鱼】地理标志?

    丹江口鳙鱼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丹江口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丹江口鳙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丹江口鳙鱼】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丹江口鳙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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