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头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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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头西瓜

Taitou Watermelon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
品牌荣誉(1)
暂无规模描述~
品牌签名:皮薄、瓤甜、沙脆、口感甜爽
品牌保护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台头西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暂无联系人~
天津 静海
东经116°58′北纬38°56′
11
简介台头西瓜,产自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是当地久负盛名且极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也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台头镇地处华北平原东部,具有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特征,充足的光照、适宜的温度和肥沃的沙壤土质为西瓜生长提供了理想的自然条件。台头西瓜以其皮薄瓤脆、汁多味美、口感细腻而深受消费者喜爱,尤其是果肉糖分适中,清甜爽口,富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以及抗氧化物质,对人体健康大有裨益。其中,“台农系列”等优良品种更是以个大形美、品质上乘而享誉市场。当地农民在种植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种植与生态农业相结合的理念,严格遵守无公害生产标准,从选种、育苗、施肥到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全方位确保了台头西瓜的高品质与安全环保。

台头西瓜 “原产地农品牌发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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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头西瓜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天津:渤海之滨的璀璨明珠

    天津:渤海之滨的璀璨明珠

    天津,简称“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个直辖市之一,位于中国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下游,地处北纬38°34′至40°15′和东经116°43′至118°04′之间。它西接北京,南连河北,东临渤海,地理位置优越,是中国北方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港口。天津市总面积约为11,917平方公里,地形主要由平原构成,地势平坦,海拔较低,境内河流众多,形成了独特的水网系统。天津属于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季炎热潮湿,冬季寒冷干燥,春秋两季较为短暂。年平均气温大约在12℃左右,降水量集中在夏季,全年降水量约500-600毫米。这样的气候条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城市的绿化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挑战。天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早在战国时期,这里就是燕国的一部分,称为“蓟”。明清两代,天津逐渐成为军事重镇和商贸枢纽,并在清朝末年开埠通商,成为中国最早的对外开放口岸之一。作为近代中国工业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天津见证了无数历史变迁,拥有五大道、意式风情区等欧式建筑群,以及古文化街、天后宫等传统历史文化景点。此外,天津还是中国相声艺术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孕育了众多著名的相声艺术家。尽管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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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5:35
    浏览 1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台头西瓜』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0年12月24日
  • 特产荣誉墙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台头西瓜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台头西瓜
    申请/保护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批准/生效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查看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台头西瓜】地理标志?

    台头西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台头西瓜的检测机构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天津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天津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台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台头西瓜】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台头西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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