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藏毯“品牌守护者计划”
西藏藏毯,产自西藏自治区,是当地一种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独特艺术风格的传统手工艺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并以其精湛的手工技艺、绚丽多彩的图案设计以及卓越的耐用性而闻名于世,被誉为“高原上的瑰宝”。西藏地处青藏高原,拥有丰富的羊毛资源和独特的民族文化背景,为藏毯的制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西藏藏毯的制作工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前。西藏藏毯采用传统的结扣技法,由经验丰富的工匠手工编织而成,图案设计丰富多彩,通常以佛教图腾、吉祥八宝、自然景观等为主题,寓意深远,富有宗教和文化内涵,且多使用天然染料,如红花、茜草、靛蓝等,使得其颜色鲜艳持久,独具一格,是一种承载着藏族人民智慧与情感的艺术品。

西藏藏毯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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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毯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西藏:雪域高原的璀璨明珠

    西藏:雪域高原的璀璨明珠

    西藏,位于中国西南部的青藏高原之上,是世界屋脊的一部分。它北邻新疆,东接四川、云南,南连缅甸、印度等国,西靠克什米尔地区,总面积约为120多万平方公里。这里平均海拔超过4000米,拥有众多巍峨耸立的山脉,如喜马拉雅山脉、冈底斯山脉等,以及星罗棋布的湖泊和广袤无垠的草原。西藏地处高寒地带,其气候特点是寒冷、干燥、日照时间长。年平均气温较低,昼夜温差大,降雨量稀少且集中在夏季。这种独特的气候造就了西藏壮丽的自然风光,从雪山冰川到热泉湿地,从荒漠戈壁到森林草甸,无不展现出大自然的鬼斧神工。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西藏的传统农业主要集中在河谷地带,特别是雅鲁藏布江及其支流沿岸。这里种植着青稞(大麦的一种)、小麦、豌豆等耐寒作物。畜牧业在西藏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牦牛、绵羊、山羊等家畜适应了这里的严酷条件,为牧民提供了肉食、奶制品、毛皮和运输工具。西藏有着丰富的特产资源,其中最为人所熟知的是藏药,如红景天、雪莲等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还有各种手工艺品,比如唐卡、藏毯、银饰等,它们不仅是实用品,也是精美的艺术品,承载着浓厚的文化底蕴。此外,西藏的酥油茶、糌粑、风干牛肉等传统食品也深受游客喜爱。西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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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16
    浏览 56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藏毯(西藏产区)』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1年08月1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藏毯(西藏产区)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藏毯(西藏产区)
    管理/保护单位: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1年第121号
    有效期限:
    2011年08月1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藏毯(西藏产区)】地理标志?

    藏毯(西藏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西藏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西藏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西藏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藏毯(西藏产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藏毯(西藏产区)】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藏毯(西藏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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