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碧玉“品牌守护者计划”
玛纳斯碧玉,产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是当地一种珍贵玉石,以其独特的色泽、优良的质地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闻名于世,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玛纳斯县位于天山北麓,这里的山脉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尤其是碧玉矿脉,经过千百年的地质变迁,形成了品质上乘的玛纳斯碧玉。玛纳斯碧玉颜色鲜艳、质地细腻、光泽温润,通常呈现出深绿至翠绿色调,有时还会夹杂着白色或黑色的纹理,犹如山水画卷般美丽。与其它种类的玉石相比,玛纳斯碧玉的颜色更加浓郁纯正,且不易褪色,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玛纳斯碧玉硬度适中,非常适合雕刻加工,能制作成各种精美的工艺品,如玉佩、手镯、摆件等,深受玉石爱好者喜爱。

玛纳斯碧玉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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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碧玉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昌吉州:天山脚下,粮仓之称,农业发达,民族风情

    昌吉州:天山脚下,粮仓之称,农业发达,民族风情

    昌吉回族自治州(简称“昌吉州”),位于中国西北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部,地处天山山脉北麓与准噶尔盆地南缘之间,是连接南北疆的重要节点地区。它北接塔城地区和阿勒泰地区,南临乌鲁木齐市,西连石河子市,东靠吐鲁番市,总面积约7.4万平方公里。作为新疆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枢纽之一,昌吉州自古以来就是丝绸之路北道上的重镇。境内交通便利,连霍高速公路、G30国道等多条公路穿境而过;玛纳斯河及其支流构成了昌吉州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昌吉州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大,降水量稀少且分布不均。由于受天山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较为干燥,年平均气温适中。春季风沙较大,夏季炎热干燥,秋季凉爽短暂,冬季寒冷漫长。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天山天池景区是中国著名的高山湖泊之一,拥有清澈的湖水和壮丽的雪山景观,是昌吉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昌吉州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绿洲地区和平原地带,得益于天山融雪水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极度干旱的环境中发展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棉花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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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7:24
    浏览 63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玛纳斯碧玉』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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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玛纳斯碧玉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玛纳斯碧玉
    管理/保护单位:
    玛纳斯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5年第162号
    有效期限:
    2015年12月29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玛纳斯碧玉】地理标志?

    玛纳斯碧玉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玛纳斯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玛纳斯碧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玛纳斯碧玉】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玛纳斯碧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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