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洋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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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洋芋

区域公用品牌

Shennongjia Potato

品牌签名:表皮稍粗糙、芽眼深、块茎呈圆形或椭圆形
湖北 神农架
东经110°40′北纬31°44′
68
神农架洋芋“品牌守护者计划”
神农架洋芋,是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特产,具有“表皮稍粗糙、芽眼深、块茎呈圆形或椭圆形”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神农架洋芋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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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洋芋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神农架:鄂西山区,原始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神农架:鄂西山区,原始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神农架林区位于中国湖北省西部,地处大巴山脉东段和鄂西北山地交汇地带,是连接华中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总面积约为3,253平方公里,是中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行政区划单位。作为湖北省直辖的县级行政区之一,神农架不仅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也是历史文化名胜区,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神农架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向温带季风气候过渡地带,四季分明,昼夜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约为8至12摄氏度,降水量充沛,主要集中在春夏两季。这种独特的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森林资源的繁衍,也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神农架地势以山地为主,海拔较高,土壤肥沃,适合多种植物的生长。此外,香溪河及其支流贯穿全境,形成了独特的水域景观,并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淡水资源。神农架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森林覆盖率高,空气质量和水质持续改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由于地形复杂、海拔落差大,神农架的农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同时也孕育了独特的农业特色。该地区主要种植玉米、土豆、小麦等作物,尤其以优质药材、茶叶、蜂蜜等特产闻名遐迩。充足的阳光和适宜的温度,加上充沛的降水,使得这些作物生长良好,品质优良。近年来,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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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3 14:08
    浏览 18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神农架洋芋』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4年12月0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神农架洋芋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神农架洋芋
    管理/保护单位:
    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4年第129号
    有效期限:
    2014年12月0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神农架洋芋】地理标志?

    神农架洋芋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神农架洋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神农架洋芋】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神农架洋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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