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蜡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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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蜡梅

区域公用品牌

Yanling Wintersweet

鄢陵黄梅花

鄢陵香梅

鄢陵干枝梅

河南 许昌 鄢陵
东经114°10′北纬34°06′
169
鄢陵蜡梅“品牌守护者计划”
鄢陵蜡梅,又称鄢陵黄梅花、香梅或干枝梅,产自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享有“鄢陵蜡梅冠天下”的美誉。这一珍贵的花卉资源因生长在鄢陵县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下而品质出众,其种植历史可追溯至一千多年前,长久以来在当地形成了深厚的栽培技术和文化底蕴。鄢陵蜡梅以其花色金黄悦目、花型丰满圆润、花香浓郁持久、花期长且耐寒性强等特点深受人们喜爱。其花朵如同覆盖着一层蜡质光泽,故得名蜡梅,又因其花开时正值冬季,凌霜傲雪,象征坚韧不屈的精神风貌。蜡梅花瓣内含有丰富的挥发性芳香油和生物碱等成分,如龙脑、桉油精、芳樟醇以及多种对人体有益的营养物质,在传统中医中被认为具有解暑生津、开胃散郁、通乳润燥、止咳平喘等多种功效。

鄢陵蜡梅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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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蜡梅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鄢陵:中原大地的绿色瑰宝

    鄢陵:中原大地的绿色瑰宝

    鄢陵县位于中国河南省中部,许昌市下辖的一个县。它东邻扶沟县和西华县,西接长葛市,南连临颍县,北靠尉氏县。总面积约为866平方公里,地形以平原为主,境内有颍河及其支流流经,形成了丰富的水资源和肥沃的土地。鄢陵县地处黄淮海平原南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许昌与周口的重要交通枢纽。鄢陵县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在14.5℃左右,降水量集中在夏季,年均降水量约为700毫米。由于地处平原地区,昼夜温差适中,这种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多种农作物生长,特别是小麦、玉米、蔬菜等特色农产品。冬季寒冷少雪,夏季凉爽多雨,使得鄢陵成为理想的农业生产和居住环境。鄢陵县农业资源丰富,主要以小麦、玉米、水稻、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主,并且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产品。近年来,鄢陵县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例如,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有效缓解了当地水资源紧张的局面;同时,还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温室大棚,延长蔬菜和水果的生产周期,提升了经济效益。此外,鄢陵县还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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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5 09:53
    浏览 28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鄢陵蜡梅』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3年07月12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鄢陵蜡梅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鄢陵蜡梅
    管理/保护单位:
    鄢陵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3年第90号
    有效期限:
    2013年07月12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鄢陵蜡梅】地理标志?

    鄢陵蜡梅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鄢陵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河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河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河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鄢陵蜡梅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鄢陵蜡梅】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鄢陵蜡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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