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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山茱萸

区域公用品牌

Zhouzhi Cornus Officinalis

品牌签名:色鲜、个大、皮厚、药用成分高
陕西 西安 周至
东经108°13′北纬34°09′
143
周至山茱萸“品牌守护者计划”
周至山茱萸,是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特产,具有“色鲜、个大、皮厚、药用成分高”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周至山茱萸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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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山茱萸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西安:十三朝古都,兵马俑闻名,历史文化遗产丰富

    西安:十三朝古都,兵马俑闻名,历史文化遗产丰富

    西安,古称长安、镐京,是陕西省省会,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渭河平原中部。它东临华山,西接宝鸡,南依秦岭山脉,北跨渭河,总面积约9983平方公里。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中心城市之一,西安地处关中平原的核心位置,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经济中心,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城市。西安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较为充沛,集中在夏季。春季温暖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少雪。由于受秦岭山脉的影响,西安的气候相对温和,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座城市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西安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渭河两岸的平原地区,这里是陕西重要的粮仓之一。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油菜等,其中阎良甜瓜、周至猕猴桃等特色水果闻名遐迩,不仅口感极佳,而且富含营养。此外,西安还是中国重要的花卉生产基地之一,这里生产的玫瑰花、月季等花卉品质优良,远销国内外市场。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旅游、有机农业等形式逐渐兴起,促进了农业多元化发展。西安以其丰富多样的特产资源吸引着无数游客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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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30
    浏览 8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周至山茱萸』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3年12月23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周至山茱萸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周至山茱萸
    管理/保护单位:
    周至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3年第175号
    有效期限:
    2013年12月23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周至山茱萸】地理标志?

    周至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周至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周至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周至山茱萸】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周至山茱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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