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黄精“品牌守护者计划”
略阳黄精,产自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是当地具有悠久历史和卓越药用价值的传统中药材之一和地理标志产品。略阳县位于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山地起伏、森林覆盖率高、土壤肥沃且富含矿物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非常适宜黄精生长。略阳黄精属于百合科黄精属多年生草本植物,以其根茎入药,通常在秋季采挖后洗净晒干备用,在《神农本草经》中就有记载,并将其列为上品药材。略阳黄精的根茎呈结节状圆柱形,外表黄色或棕褐色,质地坚实而富有弹性,断面呈现半透明角质样光泽,气味微香,味道甘甜,在中医理论中被认为具有补气养阴、健脾润肺、益肾填精等功效,可用于治疗体虚乏力、食欲不振、咳嗽痰多、失眠健忘等症状。

略阳黄精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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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黄精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汉中:秦岭以南,油菜花海,茶叶飘香,生态旅游胜地

    汉中:秦岭以南,油菜花海,茶叶飘香,生态旅游胜地

    汉中,位于陕西省西南部,地处秦岭与巴山之间,是连接关中平原和四川盆地的重要通道。它北邻宝鸡市,东接安康市,南连四川省广元市、巴中市,西靠甘肃省陇南市,总面积约27246平方公里。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汉中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和商贸交通要道。境内交通便利,宝成铁路、阳安铁路及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为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提供了良好条件。此外,汉中距离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较近,是西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汉中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充沛且分布较为均匀。由于受秦岭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相对温和,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南部山区降水较多,气候湿润;而北部则相对干燥,昼夜温差较大。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座城市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汉中是中国重要的粮仓之一,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汉江两岸的平原地区。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其中洋县黑米以其独特的品质闻名遐迩,不仅口感极佳,而且营养丰富。此外,汉中还是中国著名的茶叶生产基地之一,这里生产的西乡绿茶、勉县乌龙茶等茶叶色泽鲜艳,香气浓郁,深受消费者喜爱。近年来,随着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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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36
    浏览 81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略阳黄精』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7年12月29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略阳黄精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略阳黄精
    管理/保护单位:
    略阳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7年第117号
    有效期限:
    2017年12月29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略阳黄精】地理标志?

    略阳黄精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略阳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略阳黄精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略阳黄精】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略阳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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