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牛肝菌“品牌守护者计划”
楚雄牛肝菌,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楚雄牛肝菌以其肉质肥厚、口感鲜美、菌香浓郁而深受人们喜爱。这种野生菌类因其外观和口感与牛肝相似而得名,其色泽分明、菌盖厚实,肉质细嫩紧密,味道糯滑滋润且带有一定的甜味。楚雄牛肝菌富含多种维生素和营养成分,包括粗蛋白等,具有很高的食用价值和保健功效。除了新鲜销售外,当地山区群众还会将鲜牛肝菌切片烘干,以方便储存和出口。楚雄牛肝菌不仅是楚雄州的主要菌类产物之一,也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尤其受到国外消费者的欢迎。其丰富的风味和优良的品质使其成为云南乃至中国野生菌类中的重要代表。

楚雄牛肝菌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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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牛肝菌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楚雄彝族自治州(简称楚雄州)位于中国云南省中部偏西,地处云贵高原西部边缘,是连接西南地区的重要枢纽。总面积约为28,467平方公里,辖楚雄市以及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和禄丰市等9个县级行政区。作为云南省的自治州之一,楚雄不仅是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贸中心,也是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被誉为“彝族文化发祥地”。楚雄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季炎热潮湿,冬季较为温和少雨。年平均气温约为15至18摄氏度,降水量充沛,主要集中在春夏两季。这种独特的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业发展,也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楚雄地势以山地为主,海拔较高,土壤肥沃,适合多种农作物的生长。此外,龙川江及其支流贯穿全境,形成了独特的水域景观,并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淡水资源。楚雄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森林覆盖率高,空气质量和水质持续改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楚雄的农业发展独具特色,该地区主要种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作物,尤其以优质烤烟、核桃、茶叶等特产闻名遐迩。充足的阳光和适宜的温度,加上充沛的降水,使得这些作物生长良好,品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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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3 13:24
    浏览 47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楚雄牛肝菌』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6年12月2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楚雄牛肝菌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楚雄牛肝菌
    管理/保护单位:
    楚雄彝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6年第128号
    有效期限:
    2016年12月2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楚雄牛肝菌】地理标志?

    楚雄牛肝菌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楚雄彝族自治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楚雄牛肝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楚雄牛肝菌】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楚雄牛肝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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