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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羊

Qiemo Sheep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
品牌荣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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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且末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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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巴音郭楞 且末
东经85°31′北纬38°08′
0
简介且末羊,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且末羊 “原产地农品牌发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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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还没有原产地“农品牌”~

且末羊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巴音郭楞:孔雀河畔,棉花产区,库尔勒香梨,农业丰富

    巴音郭楞:孔雀河畔,棉花产区,库尔勒香梨,农业丰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简称“巴州”),位于中国西北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南部,地处天山山脉南麓与塔克拉玛干沙漠北缘之间,是连接南北疆和中亚地区的重要节点。它北接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南临和田地区、喀什地区,西连阿克苏地区,东靠哈密市,总面积约47.1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面积最大的地级行政区。作为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之一,巴州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G3012吐和高速公路、国道等多条公路穿境而过;开都河及其支流构成了巴州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巴州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大,降水量稀少且分布不均。由于受天山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较为干燥,年平均气温适中。春季风沙较大,夏季炎热干燥,秋季凉爽短暂,冬季寒冷漫长。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博斯腾湖景区是中国最大的内陆淡水湖之一,拥有清澈的湖水和广袤的湿地资源,是巴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巴州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绿洲地区和平原地带,得益于天山融雪水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极度干旱的环境中发展农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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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7:26
    浏览 6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且末羊』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7年11月15日
  • 特产荣誉墙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且末羊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且末羊
    申请/保护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人民政府
    批准/生效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查看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且末羊】地理标志?

    且末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且末羊的检测机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且末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且末羊】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且末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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