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花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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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花炮

Liuyang Firecracker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
品牌荣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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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浏阳花炮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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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浏阳
东经113°38′北纬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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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浏阳花炮,是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浏阳花炮 “原产地农品牌发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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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还没有原产地“农品牌”~

浏阳花炮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浏阳风采,湘东明珠——浏阳的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

    浏阳风采,湘东明珠——浏阳的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

    浏阳市位于中国湖南省东部,隶属于长沙市。它东邻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和九江市修水县,南接株洲市攸县和醴陵市,西靠长沙县和宁乡市,北连平江县。浏阳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湖南与江西的重要节点之一。浏阳市区距离长沙市区约6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并且靠近长浏高速公路、沪昆高速公路和京广铁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浏阳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5-30℃之间;冬季(12月至2月)温和少雨,平均气温约为5-10℃。年降水量大约在1400毫米至16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浏阳市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浏阳河及其支流贯穿全境,为农业灌溉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水源。浏阳市的农业以水稻、蔬菜、水果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茶叶、柑橘、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不仅品质优良,而且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成为发展的新趋势。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此外,浏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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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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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浏阳花炮』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3年03月06日
  • 特产荣誉墙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浏阳花炮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浏阳花炮
    申请/保护单位: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生效日期:
    2003年03月0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浏阳花炮】地理标志?

    浏阳花炮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浏阳花炮的检测机构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湖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湖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浏阳花炮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浏阳花炮】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浏阳花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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