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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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核桃

区域公用品牌

Linyou Walnut

规模:200吨
品牌签名:个大皮薄、桃仁充实饱满、出仁率高
陕西 宝鸡 麟游
东经107°47′北纬34°40′
320
麟游核桃“品牌守护者计划”
麟游核桃,是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特产,具有“个大皮薄、桃仁充实饱满、出仁率高”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麟游核桃以其个大皮薄、桃仁充实饱满、易取整仁、出仁率高、核仁乳黄色、味香而不涩、口感油香和高营养价值而闻名。麟游核桃的粗脂肪含量高达60%,蛋白质含量也达到了14%,富含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具有滋补健身和防病的效果,因此被誉为营养果品和医疗果品。麟游县长麟核桃品种尤其出色,具有品质好、产量高、耐寒耐旱性强以及抗病虫害能力强等优良特性,曾在中国优良核桃品种评选活动中获得认可。麟游核桃的历史悠久,产地的独特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为核桃的生长提供了理想的条件,确保了其独特品质和口感。

麟游核桃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宝鸡:渭河之畔,青铜器之乡,工业与农业并重发展

    宝鸡:渭河之畔,青铜器之乡,工业与农业并重发展

    宝鸡,位于中国陕西省西部,渭河平原西端,地处关中盆地与陕南山区的过渡地带。它东邻咸阳、西安,西接甘肃天水,南依秦岭山脉,北靠陇山(即六盘山),总面积约1.82万平方公里。作为连接西北和西南的重要交通枢纽,宝鸡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也是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之一。宝鸡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较为充沛,集中在夏季。由于地形复杂多样,从南部的秦岭高山到北部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不同区域的气候存在一定的差异。南部山区降水较多,气候湿润;而北部则相对干燥,昼夜温差较大。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宝鸡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渭河两岸的平原地区,这里是陕西重要的粮仓之一。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油菜等,其中眉县猕猴桃、凤翔苹果等特色水果闻名遐迩,不仅口感极佳,而且富含营养。此外,宝鸡还是中国最大的蜂蜜生产基地之一,这里生产的槐花蜜、洋槐蜜等品质优良,远销国内外市场。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旅游、有机农业等形式逐渐兴起,促进了农业多元化发展。宝鸡以其丰富多样的特产资源吸引着无数游客的目光。除了上述提到的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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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24
    浏览 68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麟游核桃』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8年03月14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麟游核桃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麟游核桃
    管理/保护单位:
    麟游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8年第33号
    有效期限:
    2018年03月14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

    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麟游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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