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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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

区域公用品牌

Zhenjiang Fragrant Vinegar

品牌签名:具有"色、香、酸、醇、浓"的特点
江苏 镇江
东经119°25′北纬32°11′
364
镇江香醋“品牌守护者计划”
镇江香醋,是江苏省镇江市特产,具有“色、香、酸、醇、浓”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镇江香醋历史可追溯至1840年,以其独特的香气和醇厚的口感而闻名于世。镇江香醋属于黑醋、乌醋类别,色泽深红透亮,酸而不涩,香味浓郁且微甜,具有色、香、酸、醇、浓俱全的特点。镇江香醋的酿造工艺独特,包括糯米的精制、酒化、醋酸发酵、陈酿等多个环节,其中陈酿过程尤为关键,使得醋的味道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醇厚。这种醋不仅是一种调味品,还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如助消化、降血压等。镇江香醋优良品质和独特风味深受消费者喜爱,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广受欢迎,还远销海外,成为镇江乃至中国的一张美食文化名片。

镇江香醋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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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镇江:长江南岸,金山寺下,镇江香醋,农业资源丰富

    镇江:长江南岸,金山寺下,镇江香醋,农业资源丰富

    镇江,位于中国东部地区江苏省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的西南边缘,是连接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和华中地区(安徽、河南、山东)的重要节点。它北接扬州市,南临常州市,西连南京市,东靠无锡市,总面积约3843平方公里。作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之一,镇江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吴越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京沪高铁、沪宁城际铁路等多条重要铁路干线穿城而过;长江及其支流构成了镇江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镇江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在15°C至16°C之间。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但雪量较少。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金山湖风景区展现了广袤的湖泊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镇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景点。镇江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带和丘陵地区,得益于长江及其支流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湿润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其中最为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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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2 12:23
    浏览 18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镇江香醋』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1年12月20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镇江香醋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镇江香醋
    管理/保护单位:
    镇江市知识产权局
    有效期限:
    2001年12月20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镇江香醋】地理标志?

    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镇江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镇江香醋】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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