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挂绿荔枝“品牌守护者计划”
增城挂绿荔枝,是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特产,是当地独有的稀有荔枝品种,因果实成熟时外壳红中带绿,且果蒂有一圈绿色印记而得名“挂绿”。增城挂绿具有果肉细嫩、爽脆多汁、清甜无渣的口感,品质极为上乘,素有“荔枝之王”的美誉。增城挂绿栽培始于明朝,已有数百年历史,其中最为著名的“西园挂绿”母树更是有着400多年的历史,仅存一株,被视为珍稀果树资源。由于其产量稀少且口感绝佳,挂绿荔枝的价格相对较高,每年成熟季节都会吸引众多食客与收藏家的关注,甚至在特定拍卖会上创出高价成交记录。目前,增城挂绿荔枝仍属珍贵水果之一,对推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促进荔枝产业的品牌建设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增城挂绿荔枝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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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挂绿荔枝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珠江之畔,岭南明珠——增城的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

    珠江之畔,岭南明珠——增城的自然风光与文化底蕴

    增城区位于中国广东省中部,隶属于广州市。它东邻惠州市博罗县和龙门县,南接东莞市和广州市黄埔区,西靠从化区,北连韶关市新丰县。增城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连接广州与珠三角地区的重要节点之一。增城区距离广州市中心约40公里,拥有便捷的公路网络,并且靠近广河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和京港澳高速公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增城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6月至8月)高温多雨,平均气温在25-30℃之间;冬季(12月至2月)温和少雨,平均气温约为10-15℃。年降水量大约在1600毫米至1800毫米之间,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节(4月至9月),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此外,增城区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增江及其支流贯穿全境,为农业灌溉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水源。增城的农业以水稻、蔬菜、水果为主,同时也发展了多种特色农业项目。例如,该地区种植了大量的荔枝、龙眼、香蕉等热带水果,这些作物不仅品质优良,而且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成为发展的新趋势。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此外,增城区还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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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2-07 09:40
    浏览 28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增城挂绿』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2年08月23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增城挂绿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增城挂绿
    管理/保护单位:
    广州市增城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2年第125号
    有效期限:
    2012年08月23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增城挂绿】地理标志?

    增城挂绿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增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广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广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广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增城挂绿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增城挂绿】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增城挂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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