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藏毯“品牌守护者计划”
青海藏毯以其精湛的手工技艺、绚丽多彩的图案设计以及卓越的耐用性而闻名,被誉为“高原上的艺术瑰宝”,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部,拥有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羊毛资源,为藏毯的制作提供了理想环境。青海藏毯的制作工艺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前,经验丰富的工匠采用传统的结扣技法,确保了藏毯的紧密度和耐用性。青海藏毯图案设计丰富多彩,通常以佛教图腾、吉祥八宝、自然景观等为主题,寓意深远,富有宗教和文化内涵,不仅是装饰品,更是承载着藏族人民智慧与情感的艺术品,在藏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用于寺庙的供奉、家庭的装饰,还是作为珍贵的礼物赠送亲友,藏毯都象征着祝福与美好愿望。

青海藏毯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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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毯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青海:清澈的天空,低低的白云

    青海:清澈的天空,低低的白云

    青海,简称“青”,位于中国西部,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湄公河)的发源地,被誉为“三江之源”。它东接甘肃,南连四川,西邻新疆,北靠内蒙古,总面积约72.1万平方公里。省会西宁市是青藏高原上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连接内陆与西藏的重要交通枢纽。青海省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特征。这里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年平均气温较低,大部分地区属于寒冷干旱半干旱气候类型。降水分布极不均匀,从东南向西北递减,东部湿润,西部干燥。省内湖泊众多,如著名的青海湖是中国最大的咸水湖;雪山冰川遍布,像昆仑山脉和祁连山脉的雪线以上区域,为这片土地增添了壮丽的自然景观。受高海拔和寒冷气候的影响,青海的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局限性。主要集中在河湟谷地等较为温暖湿润的地方,以种植青稞、小麦、油菜等作物为主。畜牧业在青海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牦牛、藏系绵羊等家畜适应了这里的严酷条件,不仅为牧民提供了生活资料,也成为当地特色产业的一部分。此外,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技术进步,生态旅游、绿色食品加工等行业逐渐兴起,促进了农业多元化发展。青海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文化孕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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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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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藏毯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藏毯
    管理/保护单位: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8年第59号
    有效期限:
    2008年05月13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藏毯】地理标志?

    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青海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青海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青海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青海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藏毯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藏毯】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藏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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