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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哈尔滨谷稻世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5户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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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公告(第15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部门分别报送的5户市场主体(见附件)使用方正大米、克东天然苏打水、响水大米、汤原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予以审核通过。自即日起核准上述市场主体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hlipa.hlj.gov.cn/hlipa/c103155/202109/c00_31314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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