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红薯粉“品牌守护者计划”
灌阳红薯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灌阳红薯粉 x 优质“农品牌”

更多+

灌阳红薯粉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桂林:漓江两岸,山水甲天下,喀斯特地貌,旅游胜地

    桂林:漓江两岸,山水甲天下,喀斯特地貌,旅游胜地

    桂林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地处湘桂走廊南端,是连接华南、西南和中南地区的重要枢纽。总面积约为2.78万平方公里,辖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五个市辖区以及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等12个县级行政区。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级市之一,桂林不仅是重要的旅游胜地,也是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桂林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季炎热潮湿,冬季较为温和少雨。年平均气温约为19至20摄氏度,降水量充沛,多集中在春夏两季。这种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业发展,也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桂林的地理位置使其受海洋影响相对较小,但得益于山脉的屏障作用,气候更为稳定。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如漓江、桃花江等主要河流贯穿全境,形成了独特的水域景观,并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淡水资源。此外,桂林拥有猫儿山、越城岭等山脉环绕,这些山脉不仅调节了区域气候,还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理想的栖息地。由于地处低纬度地区,阳光充足,植被繁茂,森林覆盖率较高,这不仅有助于保持水土,还促进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桂林以...
    查看详情 >>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3 12:16
    浏览 55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灌阳红薯粉』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保护。
    2018年07月30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灌阳红薯粉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灌阳红薯粉
    管理/保护单位:
    灌阳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第277号
    有效期限:
    2018年07月30日 - 长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灌阳红薯粉】地理标志?

    灌阳红薯粉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灌阳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灌阳红薯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灌阳红薯粉】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灌阳红薯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 ^_^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