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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产中国 / 五常大米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五常大米
五常大米
五常大米
米粒均匀,色泽光亮,醇厚绵长,芳香四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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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保护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政府
简介五常大米,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具有“米粒均匀、色泽光亮、醇厚绵长、芳香四溢”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五常大米”目前已拥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5项桂冠,全国仅五常一家。五常市地处黑龙江省南部,属于中温带大陆气候,充沛的日照,天然河水灌溉,加上种植的成熟期长的优质晚熟品种的水稻,使五常大米与众不同的特点。五常山清水秀,更是鱼米之乡。五常大米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初渤海国时期(7世纪中叶),当时五常境内就有农民种植水稻。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五常大米 • 品牌保护授权/推荐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五常大米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五常大米
申请/保护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政府
批准/生效日期:
2003年05月10日
保护状态:
生效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

五常大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五常大米的检测机构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