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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产中国 / 均州名晒烟 /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 均州名晒烟
均州名晒烟
均州名晒烟
烟味纯和,香气浓郁,油分足,弹性好
湖北省 十堰市 丹江口市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申请(持证)单位:丹江口市烟叶协会
简介均州名晒烟产自湖北省丹江口市所辖的均县,据《丹江口市志》记载,明崇祯三年(1630年)前后,从美洲传入并种植成功,有“均州名烟”之称,清代被作为“贡品”敬献皇帝,民国年间,在巴拿马国际博览会上获得银质奖,由此名扬天下,具今有380多年的生产历史,均州名晒烟香型独特,似烤烟,可广泛应用于烤烟型、混合型、雪茄型等各类产品配方中,对于提高烟香丰富性、增加香气浓度和“减害降焦”具有积极的作用,1983年被确定为全国名晒烟生产基地,外观感官特征,生烟外观,茎叶角度较小。着叶28~34片,叶片较窄而厚,筋脉细,呈阔椭圆形,叶柄生毛,露浸不拖头,易退青变黄,颜色深黄,色度饱满,油分充足,组织细致,成熟度好,填充力强,成品烟叶,香气浓郁。手揉叶呈麸片状,燃烧性好,燃烧后灰呈洁白,吸味饱满,劲头足,含糖量适中,化学成分协调。烟气柔和、细。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 均州名晒烟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均州名晒烟
申请/保护单位:
丹江口市烟叶协会
批准/公告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640号
批准/生效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保护状态:
已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查看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均州名晒烟】地理标志?

均州名晒烟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 湖北省 十堰市 丹江口市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均州名晒烟的检测机构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湖北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均州名晒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均州名晒烟】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均州名晒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