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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产中国 / 昭苏马铃薯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昭苏马铃薯
昭苏马铃薯
昭苏马铃薯
扁圆或椭圆形,外观皮薄,表皮略显粗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昭苏县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保护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单位:昭苏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简介昭苏马铃薯,源自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是一种久负盛名的特色农产品和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处天山北麓的昭苏地区,因其独特的高原冷凉气候、充足的光照资源、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以及富含矿物质的黑钙土土壤,为昭苏马铃薯提供了理想的生长条件。昭苏马铃薯具有显著的品质优势:其表皮光滑,色泽鲜亮,内部肉质细腻,口感醇厚,淀粉含量高且易于消化吸收。这种马铃薯不仅营养丰富,含有大量的蛋白质、膳食纤维、维生素C和多种微量元素,而且还具有较长的储存期限,深受市场和消费者的喜爱。作为当地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通过品牌建设和产业链条延伸,昭苏马铃薯已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产品远销全国各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昭苏马铃薯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昭苏马铃薯
申请/保护单位:
昭苏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批准/生效日期:
2025年09月23日
保护状态:
生效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官方数据 查看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昭苏马铃薯】地理标志?

昭苏马铃薯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昭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昭苏马铃薯的检测机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昭苏马铃薯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昭苏马铃薯】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昭苏马铃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地理标志【昭苏马铃薯】的产地(保护)范围如下

昭苏镇、喀夏加尔镇、洪纳海乡、阿克达拉乡、乌尊布拉克乡等8乡2镇2场共73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东经82°35′~82°50′,北纬43°14′~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