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鲍鱼“品牌守护者计划”
烟台鲍鱼,是山东省烟台市特产,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烟台鲍鱼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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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鲍鱼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烟台:渤海之畔,葡萄酒城,苹果产地,风景优美

    烟台:渤海之畔,葡萄酒城,苹果产地,风景优美

    烟台,位于中国华东地区山东省东北部,地处黄海之滨、山东半岛的东部,是连接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和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的重要节点。它北临渤海,南濒黄海,西接潍坊市,东连威海市,总面积约13746平方公里。作为山东省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烟台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海洋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烟大铁路轮渡、青荣城际铁路等多条重要交通干线穿城而过;烟台还拥有便捷的公路网和航空设施,烟台港则是中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之一。烟台属于典型的温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湿润,年平均气温在10°C至12°C之间。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但有海风调节温度,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少雪。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昆嵛山国家森林公园展现了广袤的山林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烟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景点。烟台市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带和丘陵地区,得益于充沛的降水和肥沃的土地,以及黄海水域的影响,使得当地能够在湿润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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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2 21:28
    浏览 72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烟台鲍鱼』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04月0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烟台鲍鱼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烟台鲍鱼
    管理/保护单位: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9年第26号
    有效期限:
    2009年04月0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烟台鲍鱼】地理标志?

    烟台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烟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山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山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山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烟台鲍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烟台鲍鱼】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烟台鲍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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