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大米
松江大米二维码

松江大米

区域公用品牌

Songjiang Rice

品牌签名:米粒饱满清香,大小均匀,食味清淡略甜
上海 松江
东经121°13′北纬31°01′
96
松江大米“品牌守护者计划”
松江大米,是上海市松江区特产,具有“米粒饱满清香、大小均匀、食味清淡略甜”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松江大米 x 优质“农品牌”

更多+

松江大米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上海:东方明珠的璀璨光辉

    上海:东方明珠的璀璨光辉

    上海市,简称“沪”,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长江入海口处,介于北纬30°40′至31°53′、东经120°51′至122°10′之间。它是中国直辖市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和重要的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上海总面积约为6,340.5平方公里,地形以平原为主,地势平坦,平均海拔仅4米左右。境内河流密布,黄浦江贯穿市区,将城市分为浦西和浦东两大部分,形成了独特的水网系统。上海还拥有崇明岛等岛屿,是中国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上海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炎热潮湿,冬季温和少雨,春秋两季较为宜人。年平均气温在15℃至18℃之间,降水量大约为1,100毫米至1,300毫米,主要集中在夏季。这种湿润温暖的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也为城市的绿化和环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上海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许多重大事件的发生地。自开埠以来,上海逐渐成为远东地区最重要的商业港口之一,并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先锋城市。这里孕育了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如滑稽戏、越剧等传统戏曲,以及石库门建筑群等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此外,上海还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见证了无数...
    查看详情 >>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5:44
    浏览 43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松江大米』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2019年11月15日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松江大米』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4年12月24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松江大米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松江大米
    管理/保护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4年第139号
    有效期限:
    2014年12月24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松江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上海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上海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上海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 ^_^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