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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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青梅

区域公用品牌

Luhe Green Plum

品牌签名:肉质细脆、果实个大、外皮光滑、圆形端正
广东 汕尾 陆河
东经115°39′北纬23°18′
210
陆河青梅“品牌守护者计划”
陆河青梅,是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特产和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陆河县地处粤东山区,拥有温润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富含矿物质的土壤资源,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为青梅树提供了理想的生长条件,是中国著名的青梅产区之一。陆河青梅以其果实饱满、色泽翠绿、口感酸爽且略带甘甜而闻名遐迩,富含有机酸、维生素C以及多种微量元素,对人体具有生津止渴、健胃消食、解酒排毒等功效,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健康食品。如今,陆河青梅不仅畅销全国各地,还通过深加工制作成各类梅制品,如话梅、梅干、梅酱等,进一步提升了产品的附加值,并逐渐走向国际市场,成为了广东乃至中国农产品的一张独特名片,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陆河青梅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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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青梅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汕尾:粤东沿海的渔港之城,曾是红色革命老区,海产丰富

    汕尾:粤东沿海的渔港之城,曾是红色革命老区,海产丰富

    汕尾位于中国广东省东南部,地处粤东沿海地区,是连接珠三角与闽南的重要门户。总面积约为5,271平方公里,辖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四个行政区。作为广东省的地级市之一,汕尾不仅是重要的港口城市和渔业基地,也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汕尾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季炎热潮湿,冬季较为温和少雨。年平均气温约为21至23摄氏度,降水量充沛,多集中在春夏两季。这种气候条件不仅有利于农业发展,也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汕尾的地理位置使其受海洋影响显著,特别是沿海地区,气候更为温和湿润。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如螺河、黄江等主要河流贯穿全境,形成了独特的水域景观,并为城市提供了宝贵的淡水资源。此外,汕尾拥有红海湾、碣石湾等海岸线环绕,这些海域不仅调节了区域气候,还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理想的栖息地。由于地处低纬度地区,阳光充足,植被繁茂,森林覆盖率较高,这不仅有助于保持水土,还促进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汕尾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城市绿化覆盖率高,空气质量和水质持续改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汕尾的农业发展独具特色。该地区主要种植水稻、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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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3 11:44
    浏览 41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陆河青梅』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5年12月2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陆河青梅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陆河青梅
    管理/保护单位:
    陆河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5年第181号
    有效期限:
    2005年12月2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陆河青梅】地理标志?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陆河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广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广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广东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陆河青梅】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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