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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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花红

区域公用品牌

Laian Huahong

品牌签名:果皮薄而肉脆,汁多渣少,生食酸甜爽口
安徽 滁州 来安
东经118°25′北纬32°25′
153
来安花红“品牌守护者计划”
来安花红,又称来安大枣、来安金丝琥珀枣,是一种源自中国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的特色水果品种,也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来安县位于长江中下游平原与江淮丘陵过渡地带,拥有适宜花红生长的独特地理气候条件,土壤肥沃、阳光充足、雨量适中。来安花红以其果实色泽鲜亮、形似琥珀、肉质细腻而著称,口感酥脆甘甜,且富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及微量元素,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食疗价值,能够滋补养生、健脾开胃、养血安神,深受消费者喜爱。近年来,来安县大力推广和发展花红产业,通过引进优良品种、实施标准化种植技术、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并积极打造地域品牌,使得来安花红在国内外市场上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影响力。

来安花红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滁州:琅琊山下,醉翁亭记,农业发达,自然风光优美。

    滁州:琅琊山下,醉翁亭记,农业发达,自然风光优美。

    滁州,位于中国东部地区安徽省东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的西部边缘,是连接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和华中地区(湖北、河南、江西)的重要节点。它北接江苏省南京市,南临芜湖市,西连合肥市,东靠江苏省淮安市和扬州市,总面积约13398平方公里。作为安徽省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之一,滁州自古以来就是中原文化与吴越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境内交通便利,京沪高铁、宁洛高速公路等多条重要铁路干线穿城而过;滁河及其支流构成了滁州独特的水系网络,为城市的生态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滁州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昼夜温差适中,降水量相对丰富且分布较为均匀。这里的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在14°C至15°C之间。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潮湿,秋季凉爽干燥,冬季寒冷但雪量较少。丰富的日照时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片土地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琅琊山风景区展现了广袤的山林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滁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景点.滁州市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带和丘陵地区,得益于滁河及其支流的灌溉,使得当地能够在湿润环境中发展高效的农业。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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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2 14:09
    浏览 42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来安花红』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6年12月28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来安花红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来安花红
    管理/保护单位:
    来安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6年第128号
    有效期限:
    2016年12月28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来安花红】地理标志?

    来安花红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来安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来安花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来安花红】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来安花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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