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核桃“品牌守护者计划”
宜君核桃,源自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是该地区久负盛名的特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并以其个大、皮薄、仁饱、味美而闻名。宜君县地处关中平原与陕北黄土高原过渡地带,独特的地理环境、适宜的气候条件以及富含矿物质的土壤,为核桃的生长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宜君核桃果实外形饱满匀称,表皮颜色深邃,壳薄易剥,果仁色泽黄白,口感酥脆,香味浓郁,富含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E以及钙、磷、铁等多种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营养价值极高,长期食用有助于改善记忆力、滋润肌肤、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等。目前,宜君核桃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不仅满足了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还远销海外,成为了带动宜君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宜君核桃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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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核桃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铜川:药王孙思邈故乡,煤炭基地,中医药文化浓厚

    铜川:药王孙思邈故乡,煤炭基地,中医药文化浓厚

    铜川,位于陕西省中部,地处关中平原与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它东邻渭南市,西接咸阳市,南依西安市,北靠延安市,总面积约3882平方公里。作为连接关中与陕北的重要节点城市,铜川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和商贸交通要道。境内交通便利,包茂高速公路、延西高速公路等穿境而过,为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提供了良好条件。铜川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较为充沛,集中在夏季。由于受秦岭山脉的影响,这里的气候相对温和,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南部山区降水较多,气候湿润;而北部则相对干燥,昼夜温差较大。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座城市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铜川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渭河支流漆水河两岸的平原地区,这里是陕西重要的粮仓之一。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油菜等,其中宜君县的小米以其独特的品质闻名遐迩,不仅口感极佳,而且营养丰富。此外,铜川还是中国著名的苹果生产基地之一,这里生产的苹果色泽鲜艳,果肉细嫩,甜度高,深受消费者喜爱。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等形式逐渐兴起,不仅促进了农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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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32
    浏览 59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宜君核桃』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13年09月26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宜君核桃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宜君核桃
    管理/保护单位:
    宜君县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13年第137号
    有效期限:
    2013年09月26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宜君核桃】地理标志?

    宜君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宜君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陕西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宜君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宜君核桃】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宜君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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