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菱“品牌守护者计划”
南湖菱,又名嘉兴南湖菱,是浙江省嘉兴市特产,具有“壳薄、质白、肉嫩、汁多、味道鲜美”的特点,是国家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南湖菱以其独特的无角外形而闻名,皮色翠绿,两端圆滑,口感细腻且清甜,具有皮薄、肉嫩、汁多、甜脆的特点。南湖菱不仅可以直接生吃,还可以熟食,常被用于制作糕点、佳肴,甚至可以用于酿酒和制糖。南湖菱的种植主要集中在嘉兴南湖为中心的水域,其生长环境特殊,水质清澈,泥沙适宜,使得南湖菱具有与众不同的品质。据记载,嘉兴在明代尚未种植出无角菱,而清代康熙年间开始出现“南湖产小青菱别是一种”的记载。南湖菱不仅是嘉兴的地方美食象征,也是当地农业文化和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

南湖菱 x 优质“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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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菱

简介 / 动态 / 话题
  • 嘉兴:运河之畔,红船启航,江南水乡,蚕桑发达

    嘉兴:运河之畔,红船启航,江南水乡,蚕桑发达

    嘉兴,位于浙江省东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腹地,是连接上海、杭州、苏州等大城市的交通枢纽之一。它东临上海市,南濒杭州湾,西接湖州市,北靠苏州市,总面积约3915平方公里。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港口城市,嘉兴自古以来就是江南地区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境内交通便利,沪杭高速公路、乍嘉苏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铁路方面有沪昆高铁、沪杭铁路等干线经过;嘉兴港是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之一,为货物运输和水上旅游提供了便捷通道。嘉兴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适中,降水量充沛且分布较为均匀。由于受东海的影响,这里的气候相对湿润,空气湿度较大,有利于农业发展。春季温暖多雨,夏季炎热湿润,秋季凉爽干燥,冬季温和少雪。丰富的水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这座城市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运河及其周边水域构成了嘉兴独特的水系网络,为这座城市的生态平衡和发展注入了活力。嘉兴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农业示范区之一,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平原地区以及河网密布的地带。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其中海宁市的硖石灯彩以其独特的制作工艺闻名遐迩,不仅是传统工艺品,更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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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果发布
    发布于 01-21 16:44
    浏览 34
  • 品牌荣誉

    立足好产品,荟萃品牌知名度
  • 荣誉
    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南湖菱』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09月21日
  • + 立即签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南湖菱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通知/文件/表述为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南湖菱
    管理/保护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知识产权局
    批准/公告文号:
    2009年第89号
    有效期限:
    2009年09月21日 - 长期
    原国家质检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官方数据为准)
    一、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详情可参阅《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怎么申请使用【南湖菱】地理标志?

    南湖菱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南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地核验后,再经所在地(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取得使用权限后,如果生产者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地(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所在地(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南湖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三、申请成功后,如何使用【南湖菱】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南湖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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